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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 年)的意见》(教师〔2016〕1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示范作用,提升“双师型” 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计划的通知》(鲁教师函〔2017〕30 号)精神,制定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重点,以校企合作共建为路径,建设一批以名师为引领,专兼结合,教科研水平高的名师工作室,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院长为主任,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国家级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级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申报条件。
(一)专业条件。申报专业特色鲜明,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社会认可度高,质量工程和标志性成果较为丰富,与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对接紧密,为市级以上示范专业、特色专业或品牌专业(群)。
(二)主持人资格条件。主持人由学院名师担任。名师主持人选须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业务精湛, 教学成果丰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的协作精神,身心健康,年龄 55 岁以下,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齐鲁名师;
2.省特级教师;
3.省级教学名师;
4.国家级教学名师;
5.享受省政府及以上特殊津贴或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主持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重点项目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第 1 位);
7.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 1 位);
8.获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职业院校教师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 1 位)。
(三)成员条件。工作室成员一般为8至10名。其中,学院骨干教师不高于三分之二,来自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骨干不低于三分之一。
1.学院成员条件: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在职业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 5 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系列中级(讲师、中教一级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教学能力,能有效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学习和顶岗实习,积极参加企业实践培训、参与企业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参与企业生产岗位工作或在企业兼职等。
2.企业成员条件:企业成员所在单位应是服务我省或当地经济主导产业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支持、参与职业教育工作,与学院长期保持校企合作的企业。企业成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负责或协助企业运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本岗位过硬的专业技术,科研开发能力强,能够代表所在企业参与并指导工作室各项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系院推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相关通知要求,各系院确定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作为推荐人选上报至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学院推荐。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系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织申报人员在“山东省教师管理服务平台”等相应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以名师和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示范引领, 以学院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骨干专业和中高职人才贯通培养专业为载体,由专业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教师专业发展平台。通过名师工作室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协同研修、全员提升,培养造就一批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 教师。
第八条 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领人”和四个“相统一”等要求,贯穿于教书育人全过程。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存高远,淡泊名利,为人师表。
第九条 培育优秀骨干教师。 充分发挥名师和行业企业专家传帮带作用,以名师为引领,以中青年教师和企业一线技术能手为骨干,以校为主,校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交流、研究、合作,增强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结构合理、梯次有序、理论知识扎实、技术技能过硬的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造就一批全省乃至全国职业教育的“教练型”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技能大师和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
第十条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聚焦专业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资源共享课和理实一体化课程建设,深入推进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开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贯通培养, 加大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研发力度, 加强行动导向的教学实践与演练, 推动教研科研项目交流与合作等。物化成果主要包括中高职人才贯通培养改革方案、理实一体化课例(教案、说课稿、课件、讲课视频)、校本课程教材、数字化教学资源、教学研究项目及论文等。
第十一条 开展教研科研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内容、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名师工作室成员协同优势,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及研发活动,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教学,推动名师工作室整体教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强化协同研修与创新。组织中职和高职衔接专业的教师开展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广泛开展中高职教师团队研修和技艺技能传授活动,生成一批优质研修资源,示范引领校本研修模式,打造一批定期研修、协同研究、常态合作的中高职研修团队,促进中高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科研教研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协同提升。
第十三条 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以名师工作室为依托,强化指导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技术技能过硬的优秀指导教师。服务学生实践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指导实施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发挥名师工作室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校际、校企协作,为企业职工培训和社区教育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名师工作室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后,要按照名师工作室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运行,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管理模式,确保建设质量。名师工作室所在系院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引导支持主持人有效开展工作。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组建相关专业教师研修团队,确定研修主题,带领学员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协同研修,共同培育成果。学员要积极参加研修,制定个人研修计划,完成研修任务,提交研修成果。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学院按照上级要求提供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师资培养培训、课题研究、资源开发、项目研发、企业实践等,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团队专业发展。
第十六条 基础条件保障。学院为名师工作室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为名师工作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务处、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名师工作室建设办法、方案,对名师工作室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达不到建设方案要求的的名师工作室要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由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年度考核采取随访、查看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其支撑资料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采取查看自立项以来的名师工作室建设情况的视频、自评打分、中期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期满考核主要通过自评汇报,座谈和查阅资料并结合专家合议等对工作室进行评价考核,并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工作室成员考核由主持人负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吸纳符合条件的新成员。
第二十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后,报教育厅批准,取消其名师工作室称号。
(一)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
(二)违法乱纪,有损学院形象的;
(三)工作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或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